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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霸王条款:宽带停机也要缴纳599元—月!
2022-08-11 浏览量:5310

导言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电话莫名停机,手机莫名其妙欠费,宽带无法使用。然后,你将收到一个高额欠费账单,请注意查收。


什么?什么!?什么!!?
竟有此事?!岂有此理!


爱美丽亲身经历

爱美丽律师的亲身体验告诉你,有过。2019年3月12日,爱美丽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办理一项业务。该项业务合约时间为2019年4月起至2021年3月止,每月需支付套餐费299元,此项费用作为手机话费,而宽带作为赠送项目。
一切都看起来如此完美,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就在深圳秋天悄悄来临的某一天,爱美丽女士突然收到了高额的话费账单,如图一、图二。

图一 爱美丽女士收到的欠费停机通告

图二 爱美丽女士收到的欠费账单


爱美丽女士心生疑惑,不是免费的宽带吗?而且每月话费才299元,而且她长期不使用此号码,哪里来这么多话费?于是,爱美丽女士拨通了10000,询问后才得知,自己工作繁忙,无心顾及,早已不使用的电话号码早在几月前被停机。既然停机了,高额话费从何而来?
经过爱美丽女士一番查询,终于明白其中原委。原来,她在几个月前订购的话费套餐,若停机,套餐将自动将话费与宽带费分开,宽带费变为599/月套餐。更令爱美丽女士疑惑的事情发生了,电话停机时,宽带一并停用,那么高额的宽带费从何而来?
无奈之下,爱美丽女士只能携身份证带着疑惑到电信营业厅解决话费问题。
然后,她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终于见到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登记单》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心中的疑惑解开些许。该业务登记单的尾部用与其他内容无异的字体格式写着信用额度提示(如图三)。

图三 信用额度提示具体内容
订购业务时,工作人员并无进行提示,且该所谓提示也未加粗,完全没有尽到相关的提示说明义务。同时,信用额度提示中仅指出会产生异常高额话费,其中并未包含将套餐变更。

经过爱美丽女士与中国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的不断交涉下,中国电信方面才人工将异常的高额话费变更恢复至正常状态。事情总算有了一个了结。
爱美丽女士咨询得到答复——可以到营业厅申请退费;也可以打电话到10000反馈情况,申请退费。(当然,如果你没申请,费用还是要缴的)


爱美丽法律小课堂开课啦

今日讨论核心——通信公司未经提示设立信用额度提示,产生异常高额话费行为是否合法?

图四 协议书

图五 本次扣费相关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内容如下:1、如果加装手机整月停机(含主动停机和欠费停机)或拆机或整改套餐档次,则宽带套餐收费规则如下:(1)如果加装手机整月停机(含主动停机和欠费停机),则停机期间宽带套餐对应该手机用户的优惠额度取消,宽带按享受该优惠前的价格收取月费。


所以,电信说我已经提醒了你,只是你没有注意。是的,以后去电信签订合同需带上一名懂移动通讯业务的律师,但不是我。


首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爱美丽女士与中国电信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服务协议)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登记单》(以下简称业务登记单)性质实际性质均属于服务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业务登记单》中明确信用额度提示属于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因此,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在相关的业务登记时,应当对客户进行合理的提示说明。可以采取将该内容的表现字体加粗加大的形式,或是工作人员口头提请注意,但是从合同条款中,关于手机停机需要双重收取手机停机费及宽带费的说明并无加粗,且无提示宽带停机未使用也要收取599元/月的宽带费。此为一错。

其次,在中国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爱美丽女士属于不知情。此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在爱美丽女士未知其已经欠费停机的情况下,中国电信直接将套餐变更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中国电信营业厅以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自主选择权。此为二错。


最后,爱美丽女士的手机号码欠费停机后,中国电信将其套餐由299元的天翼畅享套餐变更为599元宽带套餐,导致其需要向中国电信多缴纳1000多元话费。事实上,爱美丽女士的电话在欠费停机之后,其宽带也一并被暂停服务,而却凭空产生1000多元的宽带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为提供服务,却收取该项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中国电信并未尽到此义务,并且其所收取的高额电信费用并无对应的使用情况。而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国电信如若拒绝提供账单,违反此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竟然宽带停机未能正常使用,还依旧收取599元/月的费用就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中国电信的行为存在乱收取话费的嫌疑,同时违法了相应的义务。此为三错。

究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消费者在遇到通信公司乱收取费用,而产生高额话费账单的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向通信公司进行咨询,要求给予相应的解释;


其次,了解清楚具体情形、判断产生后果的具体原因后,积极问责。如若通信公司的行为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失,应当先与其协商解决方式,协商不成的,主动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


最后,侵害权益过大,无法通过上述方式维权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要求通信公司为其违约或是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最最后,当然在订购套餐时也要注意多个心眼哦!!

虽然最后电信把这部分费用免除掉了(说是只要来电信营业厅或者打10000号申请减免即可,但是如果消费者没有到营业厅或打10000号,这部分费用依旧需要缴纳),但作为龙头企业,亟待需要整改。
案例链接
损害赔偿不支持,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
名称:郑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郑某。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原告郑某系被告连云港电信公司用户,拥有133X9电信号码。被告外呼人员致电133X9号码,推荐生活百科手机报业务,在推销过程中外呼人员询问接听电话人员是否是上述号码的机主,告知其上述业务的免费体验期为3个月,免费体验期后的费用为5元,当时接听电话人员均回答为嗯,后被告为上述号码开通了生活百科手机报业务,并在免费体验期后收取了2014年11月份的费用4.83元。
2014年12月5日,原告郑某得知133X9号码因手机报业务被告收费4.83元后,向被告连云港电信公司投诉。2014年12月11日,原告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申诉,2014年12月23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出具调解意见书,后双方未依照调解意见书执行。


法院认为:
原告郑某系被告连云港电信公司客户,拥有电信号码133X9,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开通手机报业务,并予以收费,侵犯了其知情权及财产权。法院认为,被告业务推销员未能有效核实机主身份,在未得到原告确认的情形下,为号码133X9开通生活百科手机报业务,并在免费体验期后收取相关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了原告的财产受损,被告应当返还收取的4.83元的费用。


关于原告郑某所称被告连云港电信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损失500元,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工作中存在过失,但并无侵占原告财产的故意,也不存在主观的欺诈故意,对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应予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郑某要求被告连云港电信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一般适用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而对于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该财产损害一般不适用于赔礼道歉。鉴于本次诉讼因被告在工作中存在过失而发生,原告对此并无过错,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工作中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电信裁判文书案件达1022起

附则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电信条例》

第三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电信作为龙头企业,亟需积极发挥移动通讯业务行业的作用,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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